深圳个人破产制度重磅来袭!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共计13章173条,包含申请和受理、债务人财产、债权申报、破产清算、重整及和解等诸多重要内容,成为个人破产立法的排头兵。深圳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旨在低成本救济“诚实而不幸”的自然人债务人,为大量的“执行不能”案件提供一个制度性退出路径,从而促进经济再生和资源再利用,其实施势必将会给市场经济、个人投资及消费行为、司法环境等带来一定冲击。
本文通过采用问答形式,就深圳地区个人破产申请的流程以及若干要点进行了梳理和归纳。
一、哪些人有权申请个人破产
及需提交哪些材料?
第一类人:债务人
(1)资格条件:①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在深圳;②出现破产原因前在深圳连续缴纳社保满3年;③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备注:如果是违法经营或过度消费导致不能清偿债务的,不适用本条例)。(第2条)
(2)有权申请事项:①破产清算;②重整;③和解。
(3)应当提交的材料:
①破产申请书+破产原因+经过说明;②收入状况+社保证明+纳税记录;③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清册;④债权债务清册(需要写明债权人的姓名、联系方式、负债数额、本金利息等);⑤诚信承诺书;⑥两类人的基本情况(债务人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的基本情况);⑦合法雇用人员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备注:其中⑥⑦项债务人对其依法应当承担和支付的费用无需申报,由管理人根据债务人提供的信息调查核实后,予以公示。)(第8、60条)
需要注意的是:因婚姻关系中存在着特别密切的共同债务、共同财产等关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进行个人破产,所以夫妻双方中如有一方符合上述条件且已经申请破产,可以同时将夫妻的债权债务以及财产合并进行处理,即夫妻双方可以一并适用个人破产程序。(第171条)
第二类人:债权人
(1)资格条件: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50万元以上到期债权。
(2)有权申请事项:破产清算。
(3)应当提交的材料:①破产清算申请书;②被申请人基本信息材料(被申请需符合第2条的规定);③到期债权证明;④经书面或者法定程序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证明等相关材料;⑤诚信承诺书。(第9条)
二、个人破产案件由哪一级法院
管辖及适用程序?
1.管辖法院:原则上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例外情形下可依法指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5条)
2.简易程序:①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案情简单的,可由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②债务人债务不超过20万元的,可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应当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第148、149条)
3.普通程序: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个人破产案件,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无法在3个月内审结的,应当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已经进行的破产程序继续有效。(第154条)
三、哪些情形下,法院会裁定
不予受理或驳回破产申请?
1.申请破产的债务人或债权人不符合前述法定条件;
2.申请人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的;(如何认定:①债务人为逃避债务隐匿、转移财产;②债务人虚构债务或承认不真实的债务;③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向个人债权人优先清偿债务,但个人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或者属于债务人正常生活、工作所必需的除外。)
3.申请人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破产程序行为的;
4.债务人依照本条例免除未清偿债务未超过8年的;
5.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破产申请,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在撤回申请之日起1年内再次申请同一债务人破产的。(第11、14条)
四、法院受理个人破产案件
的基本流程如何?
1.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债务人和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并公开破产申请;3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15日;
2.审查破产申请,一般以书面调查的方式进行;案情复杂的,可以进行听证调查,应当提前3日通知债务人和已知债权人,必要时可以通知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
3.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裁定书送达债务人或者同时送达债权人和债务人;20日内发布受理公告;同时作出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将决定书送达债务人,并通知破产事务管理部门;
4.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60日(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个人破产案件,债权申报期限为自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10、12、13、15、19、20、49、84、101、102条)
五、债务人在个人破产申请
被受理后应当做什么?
(一)提交财产申报清单
1.债务人应当自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和管理人如实申报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名下的境内、境外的财产和财产权益:
①工资收入、劳务所得、银行存款、现金、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资金、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等现金类资产;
②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产品和理财产品等享有的财产权益;
③投资境内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享有的财产权益;
④知识产权、信托受益权、集体经济组织分红等财产权益;
⑤所有或者共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等财产;
⑥交通运输工具、机械设备、产品、原材料等财产;
⑦个人收藏的文玩字画等贵重物品;
⑧债务人基于继承、赠与、代持等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
⑨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可期待的财产和财产权益;
⑩其他具有处置价值的财产和财产权益。
2.申报财产和财产权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申报时予以说明:
①财产或者财产权益为债务人成年子女所有,但取得时该子女尚未成年;②债务人财产已出租、已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或者存在共有、权属争议等情形;③债务人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④债务人的不动产、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等登记在第三人名下。
3.债务人应当自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前2年内,一并申报财产发生变动的情形:
①赠与、转让、出租财产;②在财产上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③放弃债权或者延长债权清偿期限;④一次性支出5万元以上大额资金;⑤因离婚而分割共同财产;⑥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⑦其他重大财产变动情况。
(第33、34、35条)
(二)提交豁免财产清单
债务人应当自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豁免财产清单,并列明财产对应的价值或者金额,债务人豁免财产的范围:
①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学习、医疗的必需品和合理费用;②因债务人职业发展需要必须保留的物品和合理费用;③对债务人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④没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⑤勋章或者其他表彰荣誉的物品;⑥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⑦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基于公序良俗不应当用于清偿债务的其他财产。
上述7项财产,价值较大、不用于清偿债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不认定为豁免财产。其中除⑤⑥项规定的财产外,豁免财产累计总价值不得超过20万元。①②项的具体分项和各分项具体价值上限标准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制定。(第36条)
上述豁免财产可归纳为“用于债务清偿前,为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保留生活、学习、医疗以及职业发展所必需的物品和合理费用”。
六、债务人的哪些处分行为
应予撤销或者无效?
1.破产申请提出前2年内,债务人存在下列处分行为之一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①无权处分财产或者财产权益;②以明显不合理的条件进行交易;③为无财产担保的债务追加设立财产担保;④以自有房产为他人设立居住权;⑤提前清偿未到期的债务;⑥豁免债务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⑦为亲属和利害关系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的。(第40条)
2.破产申请前,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债务人的如下个别清偿行为:
①破产申请提出前6个月内,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②破产申请提出前2年内,债务人向其亲属和利害关系人进行个别清偿的。但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收益或者属于债务人正常生活所必需的除外。(第41条)
3.不论何时,债务人的下列财产行为均无效:
①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不当处分财产和财产权益;②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第42条)
七、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谁有权及如何申报债权?
1.债权人应当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对债务人合法持有的债权(包括附条件、附期限以及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事由未申报债权的,应当在该事由消除之日起10日内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金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相关证据。属于连带债权的应当予以说明。连带债权人可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共同申报债权。)
2.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尚未替代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债权人已向管理处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3.经裁定适用本条例规定程序的数位连带债务人的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个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并如实说明已申报情况、相关破产案件信息和已获清偿的金额。
4.破产申请前成立但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决定解除或者视为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5.受托人不知道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受理有关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继续处理债务人的委托事务的,可以以因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6.债务人作为票据出票人,经裁定受理破产申请,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可以以因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第50、51、52、53、54、57、58、61、62、63条)
八、法院何时裁定
宣告债务人破产?
债务人财产报告、豁免财产清单以及债权人的债权申报经债权人会议核查或者通过,并经法院裁定确认后,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法院认为债务人符合宣告破产条件的,应当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将裁定书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并予以公告。 (第84条)
九、法定不得免除的
债务有哪些?
下列债务依法不得免除:①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他人身体权或者生命权产生的损害赔偿金;②基于法定身份关系产生的赡养费、抚养费和扶养费等;③基于雇用关系产生的报酬请求权和预付金返还请求权;④债务人知悉而未记载于债权债务清册的债务,但债权人明知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除外;⑤恶意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损害赔偿金;⑥债务人所欠税款;⑦因违法或者犯罪行为所欠的罚金类款项;⑧法律规定不得免除的其他债务。
但有例外情形:①债权人自愿放弃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②因债务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予免除将导致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长期极其困难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部分或者全部免除。(第97条)
十、哪些情形下,
债务人不得免除未清偿债务?
债务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免除未清偿债务:
①故意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八十六条关于债务人行为限制的规定;②故意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关于债务人应当遵守的义务,以及第三十三至三十五条关于债务人财产申报义务的规定;③因奢侈消费、赌博等行为承担重大债务或者引起财产显著减少;④隐匿、毁弃、伪造或者变造财务凭证、印章、信函文书、电子文档等资料物件;⑤隐匿、转移、毁损财产,不当处分财产权益或者不当减少财产价值;⑥法律规定不得免除的其他情形。(第98条)
十一、个人破产之后,
对债务人有哪些影响?
(一)财产披露义务
(见“五、债务人在个人破产申请被受理后应当做什么?”)
(二)消费限制+从业禁止
1.法院有关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作出之日起至解除之日止(含免责考察期),除确因生活和工作需要,经法院同意外,限制债务人下列消费行为:
①乘坐交通工具时,不得选择飞机商务舱或者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高铁以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②不得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以及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消费;③不得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④不得新建、扩建、装修房屋;⑤不得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⑥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⑦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⑧不得有其他非生活或者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自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至裁定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之日止,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第86、95、96条)
(三)报告、配合义务
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裁定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之日止,债务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①按照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管理人要求提交或者补充相关材料,并配合调查;②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接受询问;③当债务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或者需要离开居住地时,及时向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管理人报告;④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得出境;⑤按时向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登记申报个人破产重大事项,包括破产申请、财产以及债务状况、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破产期间的收入和消费情况等;⑥借款1000元以上或者申请等额信用额度时,应当向出借人或者授信人声明本人破产状况;⑦配合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开展与破产程序有关的其他工作。(第21条)
(四)提前清偿、提前免责
1.考察期一般为3年,最多不超过5年: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3年,为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考察期限。债务人违反考察期内应当遵守的限制行为义务和应当遵守的其他义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长考察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2.债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考察期届满:①债务人清偿剩余债务或者债权人免除债务人全部清偿责任的;②债务人清偿剩余债务达2/3以上,且考察期经过1年;③债务人清偿剩余债务达到1/3以上不足2/3,且考察期经过2年。
3.考察期届满,债务人申请免除未清偿债务,法院根据债务人申请和管理人报告作出是否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裁定,同时作出解除对债务人行为限制的决定,并予以公告。(第100条)
十二、个人破产之后,
对债权人有哪些影响?
①个人破产程序启动后,围绕债务人的所有债权都要统一在破产程序中一并进行处理。相关债权人,如果没有起诉,应当在破产程序中直接进行申报债权;如果已经诉讼、仲裁,有生效法律文书的也不能再申请强制执行,已经申请的则应中止,进入破产程序一并处理。
②债务人进入个人破产程序以后,债权人不能再接受债务人的个别清偿,债权人不得私下向债务人及其近亲属追索债权或者取得债务人财产或者财产利益。债务取消以后,债权人更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债务人追讨被取消的债务,否则可能需要承担被训诫、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相应的法律责任。(第169条)
十三、不服裁定或对破产申请、
债权等有异议,如何救济?
1.提出破产申请的债务人或者债权人不服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或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14条)
2.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有异议,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法院提出。(第10条)
3.债务人、债权人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上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债权表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异议书并说明理由和依据。经管理人复核,异议人仍然不服的,应当自收到管理人复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向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起诉。(第65条)
4.债权人对法院在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通过情形下作出的裁定不服,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对表决事项有表决权的债权总额的1/4以上,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第83条)
5.债权人对法院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议。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债务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未清偿债务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免除未清偿债务的裁定。(第102、10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