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应当在深圳经济特区内,并且在破产申请提起之日前已在深圳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6个月。有证据证明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之日前在深圳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6个月的,可以自出现破产原因之日起计算。
债务人申请破产前应当做哪些准备?
申请破产前,债务人应当详细阅读《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按照下列步骤准备材料:
a.准备个人信息资料
身份证、居住证、《深圳市社会保险历年参保缴费明细表(个人)》、纳税记录等。
温馨提示:
《深圳市社会保险历年参保缴费明细表(个人)》可以通过网上或者线下方式获取。网上办理流程:债务人通过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主页登录“个人网上服务系统”——点击左上方“查询服务”——选择“表单下载”——选择第二项“参保人查询、打印社保缴费记录清单”——输入起止年月——下载打印。
线下办理流程:债务人携带身份证前往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社会保障服务厅综合窗口根据现场工作人员指引使用自助终端办理。
纳税记录可前往办税服务厅开具。
b.准备其他相关人员信息资料
请同时准备您的配偶、共同居住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或者居住证,联系方式等材料。
如您有需要扶养的人,或者合法雇用的人,请准备所扶养人的身份证明、扶养费支付说明以及是否有其他共同扶养人说明,或者雇用人员名册、身份证明、工资支付记录以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证明。
二、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八条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包括申请破产清算、重整、和解。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破产申请书、破产原因及经过说明;
(二)收入状况、社保证明、纳税记录;
(三)个人财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清册;
(四)债权债务清册;
(五)诚信承诺书。
债务人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以下简称所扶养人),应当提供所扶养人的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
债务人合法雇用他人的,还应当提交其雇用人员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破产清算申请书;
(二)被申请人基本信息材料;
(三)到期债权证明;
(四)经书面或者法定程序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证明等相关材料;
(五)诚信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