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破365号(个7)
申请人:魏贤往,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申请人魏贤往申请个人破产和解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其破产申请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魏贤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材料:
(一)破产和解申请书、和解可行性报告;
(二)破产原因及经过说明;
(三)收入状况、社保记录、纳税记录;
(四)个人财产清单;
(五)债权债务清册;
(六)诚信承诺书。
申请人魏贤往陈述:申请人自2016年起开始使用信用卡维持日常生活消费。2017年起,由于工作收入不稳定且面临结婚,其开始频繁使用信用卡用于支付结婚、饮食、租房、出行等开支,其中结婚支出约20万元,每年房租支出至少48000元。因工作和收入一直不稳定,无法偿还信用卡借款。2018年,申请人于深圳东门承租铺面经营女装,试图通过做生意改变现状,后妻子怀孕,店面因无人管理而关闭,亏损3万多元。在妻子怀孕、生孩子期间,由于收入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申请人只能继续使用信用卡维持生活消费。根据申请人魏贤往申报,其现有财产价值合计约4万元、负债约73万元。2021年5月17日,魏贤往被一家公司聘为投资经理,月均税前收入15696元。本院认为,申请人魏贤往提出和解申请,并提交了和解可行性报告,符合个人破产有关法规规定。依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魏贤往的个人破产和解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霍 雨
审 判 员 赵 钟
审 判 员 黄 新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梁 爽
审 判 员 赵 钟
审 判 员 黄 新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梁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