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破380号(个8)
申请人:王方俐,女,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申请人王方俐申请个人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王方俐的破产申请进行了审查,并进行了听证调查,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招行深圳分行)参加了听证。
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以下材料:
(一)破产申请书、破产原因及经过说明;
(二)收入状况、社保证明、纳税记录;
(三)个人财产清册、微信余额证明等;
(四)个人债权债务清册、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银行电子对账单等;
(五)诚信承诺书。
申请人陈述:2012年,我丈夫袁秀斌向招行深圳分行借款90万元。2015年9月19日,袁秀斌在老挝突发心脏病去世,后来家里的存款、房子、车子都用来还债了。我积极还钱,但金额太大了,至今还有借款本金近50万元、利息80多万元未还,每月要增加利息8000-9000元。另外我借了朋友2万元,我朋友没有催我还。
我有一个孩子,今年9岁。袁秀斌去世前我在家带孩子,没有工作,袁秀斌去世后,我一直做家教,现在因政策变化不做家教了,需要重新找工作。我做家教挣钱最多的时候每个月有1万元左右收入。去年下半年我凑了2万元归还招行深圳分行,家里开支大,我实在没办法多还款了。我现在有17000多元,想凑多一点再还给招商银行。我把小孩送回老家读书,再回到深圳来找工作。
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3424号民事判决,王方俐应向招行深圳分行归还本息合计956226.07元。该案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行,王方俐申请破产时,仍欠招行深圳分行本息1321486.16元。根据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民初12160号民事判决,梁胜建、明廷美应向王方俐及另外两名出借人归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389333元。该案因梁胜建、明廷美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已于2018年4月16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王方俐现有财产为现金17000多元。对于前述事实,招行深圳分行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方俐提出的个人破产申请,符合个人破产有关法规规定。依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王方俐的个人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曹启选
审判员 张睿
审判员 李力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梁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