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止民事执行程序通知书
(2021)粤03破380号(个8)
本院于2021年8月6日裁定受理王方俐申请个人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8月6日指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依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请相关法院中止对王方俐的民事执行程序,但为实现有财产担保债权或者其他法定优先权而对特定财产的执行可以不中止(重整所必需的特定财产除外),并请协助通知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王方俐身份证号:**************4029
债权申报时间、地点:2021年9月6日前,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中心9层;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2021年9月8日14:30,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
参加债权人会议注意事项: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当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当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当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联系人:许展诚;
联系电话:15986744998;
传真:0755-33206888;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