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制度,在民事诉讼中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了防止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为了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顺利执行,对需要被保全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性保护措施。那么公司破产清算财产保全费能退吗?公司破产清算律师在线为您解答!欢迎阅读!
公司破产清算,财产保全费能退吗?
深圳企业破产清算律师解答:
公司破产清算财产保全费不能退。
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如果由于申请人的错误而导致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损失的,应当由申请人负责赔偿。
而公司破产属于公司经营不当造成的财产损失,因此,公司破产清算财产保全费是无法退还的。
《企业破产法》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破产申请受理后,针对债务人财产的所有保全措施均应当解除。而在预重整程序中,目前各地法院对解除预重整程序前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问题,并没有作出相关规定,所持的态度为维持已经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现状。笔者认为,各地法院对此的态度是公允的、中立的,其背后的逻辑应是正在进行的财产保全措施,并不会引起债务人财产的立即减损,也不会马上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持续性,故不必立即进行干预,以保持司法保全措施的稳定性。
实务中,各法院在收到告知函后,对解封工作的主观能动性上各异。当法院没有主动解除保全措施时,管理人工作人员应向法院提交解封申请,主动申请法院解除查封,进而推动资产处置、分配等后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