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如何处置?
【深圳企业破产清算律师解答】
破产程序中,债务人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可通过转让或拍卖等变价方式处置。股权处置前,管理人应勤勉尽责地行使权利。
破产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属于债务人财产,在破产宣告后属于破产财产。破产宣告后,管理人应当及时拟定破产财产处置变价方案,提交债务人会议讨论。破产财产的处置应当以价值最大化为原则,并兼顾效率。对于债务人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可通过转让或拍卖等方式处置。但应遵守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若持有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则应遵守《公司法》第71条股权转让的条件,并满足《公司法》第72条规定的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若持有的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同样应遵守有关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
在股权处置前,管理人尽勤勉尽责地保管债务人财产。若债务人持有股权的公司盈利且股东大会已作出分配股利的决议,而存在尚未分配的股利时,则由管理人向该公司行使股利分配请求权;若债务人持有股权的公司解散,管理人就该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享有请求分配的权利。管理人通过上述两项请求权所得的财产应当归入债务人财产。
【参考依据】
《公司法》
第71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72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138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139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140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141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