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哪些情形需要特别清算,如何进行?公司清算包括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普通清算是由企业自行确定的清算人按照法律规定的一般程序进行清算,法院和债权人不直接干预。除破产清算外,其他清算一般都属于普通清算。那么哪些情形需要特别清算,如何进行?
深圳破产清算律师在线解答:哪些情形需要特别清算,如何进行?
下列情形应当进行特别清算:
1、企业不能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或者依照的规定进行清算出现严重障碍的;
2、企业被依法责令关闭而解散,进行清算的。
特别清算进行程序:由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等权力机构、投资者或者债权人向企业审批机关申请进行特别清算;
然后由企业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部门组织中外投资者、有关机关的代表和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委员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深圳公司法律师提醒:
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1)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的。
(2)企业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的。
(3)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中,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4)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分立中,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