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多个股东之间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出售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公司的其他股东是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而在实践中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产生的纠纷是非常多的,那么公司多个股东之间,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
【深圳公司律师在线咨询】公司多个股东之间,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
多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股权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股东享有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拟转让股权的权利。该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特有的一种法定权利。
公司法之所以规定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有限责任公司的老股东可以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权。该规定体现了对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维护和对老股东对公司贡献的承认。
多个股东之间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比例确定问题是按照实缴出资比例。
深圳公司律师提醒:
对股东股权法院强制执行时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对于股东优先购买权,新《公司法》增加了一条,专门对法院强制执行中的股东股权对外出售时,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明确规定了法院强制执行的股东股权进行出售时,必须通知公司全体股东,在同等条件下,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2.股东在接到法院通知20天内不行使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如果被忽视的股东请求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应当撤销出售股东与第三人的合同,判决向被忽视股东移交股权,同时该股东交付价款。有三种情况:(1)若第三人已经支付了价款,判决权利股东向第三人支付价款,取得股权;(2)若第三人未支付价款,判决权利股东向义务股东支付价款,取得股权;(3)若第三人支付了部分价款,判决权利股东补偿第三人并将余款支付义务股东,取得股权。以上三种情况,无论股权在义务股东名下还是已经移转至第三人名下,均需向权利股东移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