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申请法院解散公司更应慎重,只有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严重损害股东利益,且穷尽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才能判决解散公司。那么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应该如何判断?
公司严重内部障碍有以下情况:
1、当公司股东之间意见存在分歧,互不配合,无法在股东会上形成有效的决议时,即股东会机制已出问题,影响公司正常运营。
2、公司连续多年未召开股东会,无法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即无法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管理公司,股东会机制失灵。
3、作为执行董事或监事的股东之间存在矛盾,他们已无法正常行使权利,即无法发挥该职位的作用,无法对公司进行正常管理。
以上情况,即便公司尚未处于亏损状态,但由于公司内部机制已无法正常运行、无法对公司经营做出有效决策,公司仍会被认定经营管理已出现严重困难,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判断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的关键是公司存有严重的内部管理障碍。
1.判断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的关键是公司存有严重的内部管理障碍,如股东会机制失灵、无法就公司经营管理达成有效决策、公司经营管理者矛盾无法调和等。
2.公司目前虽停止营业并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但并不能证明该公司已陷入资金严重缺乏、严重亏损等经营性困难。
3.公司解散争议是公司存续期间可能多次出现的问题,在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公司解散的诉请后,若公司出现法律规定的解散情形,当事人可另行诉讼主张,而非以后出现的事实来推翻原有的生效判决。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现有的解决途径均已穷尽,适格的股东可以提起解散之诉,但是根据我们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这样的诉讼耗时耗力,对公司的经营发展和股东利益百害而无一利,因此建议在各股东合作之初,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机制,高效解决僵局问题;同时,我们也建议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好特定情况下的解散事由,这样,在信任基础丧失,公司继续发展无望的情况下可以快速“和平分手”,避免长期的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