圳个人破产重整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破409号(个9)

申请人:闫婷,女,汉族,1990年1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2021年8月30日,本院裁定受理闫婷个人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担任闫婷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2021年10月13日,本院组织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豁免财产清单和重整计划草案。2021年10月22日,管理人向本院申请批准重整计划。
本院查明,闫婷重整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为:(一)债务清偿方案。偿债资金来源于三个部分,依据债务人闫婷现有资金、可预期的劳动报酬收入以及可能的预期外收入。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其次清偿普通破产债权。管理人每三个月分配一次,如发生特殊情况可相应延迟;(二)债权调整方案。普通债权的清偿顺位为金融债权、朋友债权、亲属债权;(三)重整计划执行期限。自重整计划批准之日起5年内执行完毕,若申请人能提前达到本重整方案的还款率则提前结束执行。经管理人测算,在破产清算状态下,普通破产债权的清偿率约为20.44%,在重整状态下,普通破产债权的清偿率为100%,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关于重整清偿比例不低于破产清算清偿比例的规定。另,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裁定确认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等9家债权人的债权,债权总额合计751423.95元。
2021年10月13日,闫婷将重整计划草案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设普通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9家,占普通债权组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9家债权人人数的100%;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9家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为751423.95元,占普通债权组债权总额的100%。重整计划草案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
本院认为,闫婷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和表决程序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有关规定,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闫婷申请批准重整计划,符合个人破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闫婷重整计划;
二、终结闫婷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白田甜
审判员谢继宇
审判员王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胡文娟

作者 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