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破419号(个12)
申请人:江维维破产管理人。
代表人:柒小妮,江维维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江维维申请个人破产重整一案,江维维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于2021年10月14日以江维维未提交重整计划草案,也不配合管理人制订重整计划草案为由,申请终结江维维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本院查明,本院于2021年9月3日裁定受理江维维个人破产申请,并指定深圳市中天正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破产管理人,柒小妮为破产管理人负责人。截至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共有8家债权人申报债权,经破产管理人审核,初步确认了其中7家债权人申报的债权,申报总额586852.56元。目前,江维维或管理人均未向本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本院认为,根据个人破产条例有关规定,债务人或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上述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申请,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十日。江维维或者管理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形成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表决,管理人申请终结江维维个人破产重整程序,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维维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岳燕妮
审判员唐姗
审判员夏静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陈奥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