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破483号(个17)之一

申请人:刘旭光破产管理人。
代表人:别彦豪,刘旭光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刘旭光个人破产重整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裁定受理,并指定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担任刘旭光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别彦豪为负责人。2021年11月24日,本院召集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刘旭光提出的重整计划草案获得一致通过。2021年12月16日,管理人向本院申请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本院查明:刘旭光陈述,其在2013年开始做玉石、木制品生意,前后投资约120万元,投资款来源为自有财产及其向父母、亲朋及银行、网络平台借款。由于玉石市场生意下滑、经营不善等原因,投资生意失败,于2016年4月退出市场。因借款相继到期,无力清偿债务,只能借新还旧,至申请破产之日负债约130多万元。
关于刘旭光财产。管理人结合刘旭光提交的财产申报清单,对刘旭光财产进行了调查,并制作了刘旭光财产报告。财产报告记载刘旭光的财产有:1.现金。银行账户余额18960.91元,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余额810.33元,公积金账户余额4317元。2.工资。每月工资收入20947.92元。3.手机、电视、衣物鞋帽等生活用品。4.玉石一批,购买时价值70余万元。
关于刘旭光所负债务。管理人共收到12家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额为1218795.76元。经管理人审核,确认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等6家债权人的债权总额为482795.76元(详见《刘旭光破产重整案债权表》),债权性质均为普通债权,对此,债权人及刘旭光均无异议。其余6家债权人周旭、赵立军、李敏娟、刘旭丽、刘旭红、刘学杰申报的债权总额为736000元,周旭等6家债权人表示,经与债务人协商,其所持债权不在本案中处理,并承诺在本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另行清偿,故管理人对该部分债权不予审核。
除上述债务外,刘旭光称其仍欠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15万元,但该公司没有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管理人对刘旭光的破产事实及原因进行了调查,审查了刘旭光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认为刘旭光的陈述符合事实,并向债权人会议做了报告。债权人对刘旭光的陈述、财产报告均未提出异议。
刘旭光提出的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为:刘旭光在本案重整计划通过后的36个月内清偿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等6家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债权总计482795.76元,每月还款共计17000元,刘旭光按各债权人债权占债权总额482795.76元的比例将款项付至债权人指定账户(详见附表)。如果刘旭光连续两个月不按重整计划付款,或者累计五个月不按重整计划付款,债权人有权申请终止重整计划执行。
本院认为,管理人对刘旭光的破产事实及原因进行了调查,审查了刘旭光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认为刘旭光的陈述符合事实,并向债权人会议做了报告。债权人对刘旭光的陈述、财产报告均未提出异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等6家债权人及刘旭光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其余6家债权人周旭、赵立军、李敏娟、刘旭丽、刘旭红、刘学杰申报的债权,周旭等6家债权人承诺在本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另行清偿,管理人对该部分债权不予审核,符合法律规定。刘旭光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符合个人破产条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批准。依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确认《刘旭光重整案债权表》(详见附表);
二、批准刘旭光重整计划;
三、终结刘旭光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曹启选

审判员张睿

审判员李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梁爽

 

作者 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