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破481号(个15)之二
(2021)粤03破482号(个16)之二
申请人:瞿小平,女,苗族。
申请人:祁进,男,汉族。
2021年9月30日,本院裁定受理申请人瞿小平、祁进的个人破产重整申请,并裁定瞿小平、祁进合并重整,指定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为瞿小平、祁进管理人。2021年12月30日,瞿小平、祁进申请本院批准重整计划。
本院查明,瞿小平、祁进系夫妻,于2010年2月8日登记结婚。经债权人申报、管理人审查并经债权人会议和债务人瞿小平、祁进核查,本院裁定确认10名债权人对瞿小平、祁进享有普通债权585908.03元,其中本金542572.12元、利息24310.28元、违约金或罚息19025.63元,均为普通债权。债权人会议设普通债权组对瞿小平、祁进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全体普通债权人参加了会议。经表决,普通债权组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7名,占参加表决的10名普通债权人总数的70%;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普通债权人代表的普通债权额为510464元,占普通债权总额585908.03元的87.12%。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
瞿小平、祁进重整计划主要内容为:(一)债权调整方案。普通债权本金全额清偿,债权本金以外的债权额调整为0。(二)债权清偿方案。普通债权每3个月以现金方式清偿一次,分4年清偿完毕。每12个月为一个清偿周期,每一周期的清偿比例依次不低于11.06%、22.12%、44.24%、22.58%。(三)重整计划执行。偿债资金来源于瞿小平、祁进预期的劳动报酬收入、房产处置收入以及预期外收入。债务人将偿债资金支付至管理人账户,首次付款时间为批准执行重整计划之日起2个月内,每次支付间隔不超过3个月。为减少偿债资金分配成本,管理人于每一清偿周期届满前15日内向债权人进行分配。(四)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自重整计划裁定批准之日起4年。如在此期限内重整计划提前执行完毕的,则执行期限至实际执行完毕之日。
本院认为,瞿小平、祁进重整计划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有关规定,内容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瞿小平、祁进申请批准重整计划,符合个人破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瞿小平、祁进重整计划;
二、终结瞿小平、祁进个人重整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霍雨
审判员赵钟
审判员李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梁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