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破684号(个21)
申请人:李景芳。
申请人李景芳申请个人破产重整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于2021年11月22日进行了听证调查。
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以下材料:
(一)破产申请书、破产原因及经过说明;
(二)收入状况、社保证明、纳税记录;
(三)个人债权债务清册、账单截图;
(四)信用卡账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账单截图、银行电子回单副本、购物平台截图;
(五)诚信承诺书。
申请人李景芳陈述:2017年经朋友了解到一款减肥产品效果比较显著,故通过刷信用卡和银行贷款的方式开展减肥产品的进货与销售,初期投入14888元,后又追加36520元。为了继续加强产品学习与开发客户,申请人又再次投入8万余元。此外,在投资过程中,每月开销路费、住宿费、餐饮费上千元。申请人总计投入减肥产品生意约20万元。2018年底,申请人停止了减肥产品销售生意。2019年,为了在离异后更好地抚养儿子,申请人又投入5万元用于微商纯手工阿胶糕,并购买了一辆98000元的轿车用于送货,该2笔费用均以刷信用卡的方式支出。疫情发生后,因销售状况不佳,申请人将轿车以5万元售卖后归还了部分债务。
对于破产原因及经过中的资金收支情况,申请人提交了信用卡账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账单截图、银行电子回单副本与购物平台截图予以证明。根据申请人申报的情况,截至破产申请提起之日,申请人债务总额约34万元。除工资外,申请人无车辆、房产等大宗财产。申请人目前的工作为医生,月收入在6700元至7500元之间。申请人主张,每月扣除父母赡养费1000元,自己与儿子的生活费1500元,每月可还款4500元至5500元,拟于5年内还清本金。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景芳对于其陈述的破产原因及经过,均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其提出的破产申请,符合个人破产有关法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有可预期收入予以支持,具有可行性。依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二条、第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李景芳的个人破产重整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黄新
审判员夏静
审判员张睿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张勤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