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破514号(个20)之一
申请人:张敏破产管理人。
代表人:沈凤,张敏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张敏申请个人破产重整一案,张敏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于2021年12月20日以本案无法形成重整计划草案为由,申请终结张敏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本院查明,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裁定受理张敏个人破产申请,并指定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沈凤为破产管理人负责人。截至申请之日,共有11家债权人申报债权,经管理人审核,初步确认了其中11家债权人申报的债权,确认债权总额为146148.64元。经管理人申请,本院同意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时间延期至2021年12月15日。截至管理人申请之日,张敏未向本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本院认为,根据个人破产条例有关规定,债务人或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上述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申请,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十日。张敏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形成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表决,管理人申请终结张敏个人破产重整程序,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张敏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岳燕妮
审判员唐 姗
审判员李 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梁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