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制度本质上兼顾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保护的是善意、诚信的债务人,而不是恶意的债务人。同时,由于个人破产制度对破产者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会对个人在工作、生活、社交等多个方面带来不同的影响,下面由深圳个人破产律师详细说明申请个人破产后对债务人有哪些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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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限制
自人民法院作出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之日起至作出解除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之日止,除确因生活和工作需要,经人民法院同意外,债务人不得有下列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或者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高铁以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二)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以及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
(四)新建、扩建、装修房屋;
(五)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六)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七)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八)其他非生活或者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就业限制
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至依照本条例裁定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之日止,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破产受理后应当承担的义务
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依照本条例裁定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之日止,债务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照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管理人要求提交或者补充相关材料,并配合调查;
(二)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接受询问;
(三)当债务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或者需要离开居住地时,及时向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管理人报告;
(四)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得出境;
(五)按时向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登记申报个人破产重大事项,包括破产申请、财产以及债务状况、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破产期间的收入和消费情况等;
(六)借款一千元以上或者申请等额信用额度时,应当向出借人或者授信人声明本人破产状况;
(七)配合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开展与破产程序有关的其他工作。
免除未清偿债务
自然人债务人(以下简称债务人)经过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免除其未清偿债务。但债务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免除未清偿债务:
(一)故意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八十六条关于债务人行为限制的规定;
(二)故意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关于债务人应当遵守的义务,以及第三十三至第三十五条关于债务人财产申报义务的规定;
(三)因奢侈消费、赌博等行为承担重大债务或者引起财产显著减少;
(四)隐匿、毁弃、伪造或者变造财务凭证、印章、信函文书、电子文档等资料物件;
(五)隐匿、转移、毁损财产,不当处分财产权益或者不当减少财产价值;
(六)法律规定不得免除的其他情形。
以上就是申请个人破产后对债务人的影响,如需了解更多关于申请个人破产相关知识,可在深圳个人破产律师网(www.grpcw.com)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