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3破243号(个12)
(2022)粤03破244号(个13)

申请人:陈小祥,男,土家族。
申请人:李彦瑾,女,汉族。
申请人陈小祥、李彦瑾申请个人破产重整两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以下材料:
(一)破产申请书、破产原因及经过说明;
(二)收入状况、社保证明、纳税记录;
(三)个人财产清册、银行卡明细清单、第三方支付交易明细;
(四)个人债务清册、个人信用报告;
(五)重整计划草案;
(六)诚信承诺书。
申请人陈小祥、李彦瑾陈述:两人系夫妻关系,于2009年8月8日登记结婚。2010年3月,陈小祥成立公司,投入40万元,前期有盈利,2015年业绩开始下滑。2016年,陈小祥、李彦瑾通过房屋抵押获得贷款100万元,全部用于备货。因市场价格不稳定,库存货物只能低价出售。在公司经营过程中,陈小祥、李彦瑾多次通过银行借款及小额贷款筹措资金,用于经营周转。受疫情影响,2020年后,产品订单非常少。为维持公司日常运行,每月需偿还贷款约4万多元,加上其他开销,每月开支7万元左右。2020年12月,公司遣散员工、停止经营。2021年1月,陈小祥、李彦瑾把自有唯一房产出售,用于偿还抵押贷款、供应商货款、其他贷款等。陈小祥、李彦瑾变卖房产后,仍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现夫妻双方负债合计约120.9万元。陈小祥工资税后收入约18000元,李彦瑾工资税后收入约8500元。夫妻两人现有财产价值约10万余元。尽管经济困难,两人从没有想过要逃避债务,一直在努力工作。
按照陈小祥、李彦瑾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第一年每月还15900元;第二年和第三年每月还17000元;第四年和第五年每月还20000元;力争五年内还清欠款。
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小祥、李彦瑾因生产经营负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具有破产原因。陈小祥、李彦瑾努力工作,未来有可预期收入,具备重整条件。申请人陈小祥、李彦瑾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重整申请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有关规定,应予受理。陈小祥、李彦瑾系夫妻关系,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名下财产及未来收入系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合并重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二条、第八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申请人陈小祥、李彦瑾的重整申请;
二、申请人陈小祥与申请人李彦瑾合并重整。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曹启选

审判员赵   钟

审判员张    睿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吴锋涛

作者 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