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5宗个人破产案件。这是自今年3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以来,正式进入破产程序的首批个人破产案件,也标志着我国内地个人破产法治化又前进了一步。
3月1日,全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在深圳正式施行。实行个人破产,是为了引导市场主体有序退出,救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截至目前,深圳中院收到的个人破产申请已超过400件,债务规模与企业破产案件相比较小,申请主体主要是具有创办或者经营企业经历的中青年人。“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上发布的公开信息显示,截至2021年5月24日,共有10起个人破产申请立案审查,其中5宗已经被裁定受理。
记者通过查询其中一份公开的民事裁定书看到,李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深圳市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投影仪项目,数次组建电商销售团队均亏损,与其他公司合作失败。其中,每次研发投入为一百多万元、平台搭建和广告投入十几万元。由于成本上涨、市场降价,公司经营期间虽有销量但公司还是亏损严重。新冠疫情令公司雪上加霜,后公司破产。为此,李某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债务有362多万元,个人财产仅有现金3000元和一辆小汽车。
据了解,一旦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需要遵守多项规定,其中包括不能出境、不能选择飞机商务舱、列车软卧以上舱位、不能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消费、不能租赁高档写字楼以及进行其他高消费等。并且,债务人要等到执行完和解协议、重整计划或者经过免责考察期的考察时,法院才会裁定其对偿还债务免责。
法官说法:
奢侈消费负债不受破产程序保护
记者从深圳中院了解到,从目前申请的情况看,申请人对个人破产制度的认识、理解有待进一步加深,对个人财产、债务的前期整理不够,导致个人破产申请材料审核难度高、退补多、周期长。法院还发现,部分申请人只就其主观希望免除的债务进行部分申报,或存在欺诈,“比如,不申报亲朋好友的借款,或者未将其个人负债与家庭其他成员负债作区分;或只申报深圳内财产、隐瞒深圳外财产;还有债务人的负债规模难以与个人经营负债、家庭生活开支相互印证,没有证据证明举债用途,也无法解释超出正常范围的债务产生。”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介绍。
此外,还有些负债是由奢侈消费、过度投机、过度举债引起的。曹启选强调,这些债务是不能得到法定破产程序的保护的,“申请即使经过了材料审查予以立案,还将经历破产信息公示、法官听证、管理人调查、债权人会议、免责考察等多个法律环节,甚至在获得免责裁定之后,一经发现,法院都将分别作出不予受理、驳回申请、不予免责或者撤销免责的裁定,并严格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