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与杉科技有限公司职工债权的公示

深圳市与杉科技有限公司职工债权人: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深圳市与杉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与杉科技)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任与杉科技管理人(下称管理人)。
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就与杉科技职工债权进行调查,根据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南城法庭提供的劳动仲裁及执行材料进行的补充认定,补充认定职工债权共26笔,补充认定职工债权总额340,131.81元(详见后附《职工债权清单(二)》)。现管理人将与杉科技职工债权清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8月20日至2021年8月29日(共10日)。
职工债权人对本公示所附清单认定债权金额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并附相关证据,要求管理人更正;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对本次公示职工债权清单中载明的内容无异议。

特此公示。

深圳市与杉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作者 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