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制度是为了拯救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同时,也会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避免老赖利用个人破产制度免除自身债务,个人破产申报审核过程中,《个人破产条例》规定了许多债务人的义务。个人破产制度绝不是老赖的保护伞。下面是个人破产律师为大家带来个人破产对债务人有哪些约束限制的全部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
个人破产对债务人有哪些约束限制
根据《个人破产条例》第三章债务人财产规定,除豁免财产外,管理人有权对破产申请提出前二年内,债务人不合理的转账、交易等财产处分行为予以撤销,如债权人明知债务人破产状态下仍配合债务人的,还应当赔偿其他债权人的损失。
自个人破产受理后,债务人也会受到约束,包括但不限于,
(1)债务人应当如实申报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同生活的近亲属名下的境内及境外的财产和财产权益;
(2)当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或者需要离开居住地时,及时向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管理人报告;
(3)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得出境;
(4)按照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管理人要求提交或者补充相关材料,并配合调查;
(5)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6)债务人自身行为也会受到限制(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执行)
个人破产条例》还设置了自破产公告之日起三年内的免责考察期。在考察期内债务人应当受人民法院及管理部门的考察,亦应当继续履行《个人破产条例》规定的债务人义务。只要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债务人考察期内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未清偿债务的,就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免除未清偿债务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