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阶段
《个破条例》提供了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三种程序选择。债务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提出相应的破产申请。
《个破条例》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查破产申请,一般以书面调查的方式进行;案情复杂的,可以进行听证调查。
人民法院进行听证调查的,应当提前三日通知债务人和已知债权人,必要时可以通知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查破产申请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但尚未宣告破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一)债务人不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或者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申请人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的;
(三)申请人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破产程序行为的;
(四)债务人依照本条例免除未清偿债务未超过八年的。
申请人不服裁定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清算程序中,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后,将指定破产管理人,由管理人具体负责调查核实债务人情况、接受债权申报、调查核实并接管债务人财产、管理监督债务人行为、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分配等。
在重整程序中,债务人经债权人会议或者人民法院授权,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以及在一定额度内处分财产和财产权益。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应当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进行。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由管理人协助和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在和解程序中,人民法院可以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员、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等组织和解,在委托和解时尚未指定管理人的,可以暂不指定管理人。
二、指定破产管理人后,债务人的财产会怎么处理?
在清算程序中,条例允许债务人保留一部分财产作为豁免财产,即基本生活和职业所必须的财产和合理费用,以及具有特殊纪念意义和人身专属性质的财产。债务人主张豁免的豁免财产总额一般不得超过二十万元,其中合理费用总额一般不得超过十万元,列入豁免清单的物品价值一般不得超过十万元。管理人将结合债务人的必要支出等实际情况审查债务人的豁免财产清单,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在豁免财产清单确定后,管理人将在十五日内接管除豁免财产以外的全部财产。
在重整程序中,债务人经债权人会议或者人民法院授权,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在一定范围内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以及在一定额度内处分财产和财产权益。
在和解程序中,在人民法院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员、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组织和解时尚未指定管理人的,则由债务人继续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债务人有异议的,应该怎么办?
债务人认为自己没有丧失清偿能力或者资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收集并整理相关证据,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七日内提出异议。
债务人认为有重整可能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并提交重整可行性报告或者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认为符合条件的,将裁定受理重整申请或者转入重整程序。
债务人认为有和解可能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并提交和解可行性报告,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将裁定受理和解申请。
在提出申请之后,债务人需要注意些什么?
为确保破产申请审查的顺利进行,债务人应当保持联系方式畅通,及时配合法院调查,继续按照条例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条的规定梳理财产状况,并协助通知债权人,同时告知配偶、近亲属等利害关系人等配合破产程序推进。
如无特殊情形的,在破产申请审查期间,债务人不宜负担新的债权债务、不宜进行财产转让、不宜离开居住地。如发生个人信息变动或者财产状况变动的,债务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
债务人如果撤回了破产申请,可以再次提出吗?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申请的,债务人无正当理由不得在一年内再次申请破产。但在此期间内,债权人仍然可以对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被法院受理的,不影响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主张免责的权利。
债权人对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后又撤回申请的,债权人无正当理由不得在一年内再次申请同一债务人破产。但在此期间内,债务人仍然可以自行提出破产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