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个人破产重整制度/哪些人适合申请破产重整?
第一百零六条 有未来可预期收入的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条例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申请重整的,除提交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重整可行性报告或者重整计划草案。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债务人申请重整,人民法院认为符合重整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受理重整申请。
律师提醒:
1、如果对自己的现金流情况有所顾虑,可以咨询本律师评估。
2、对于重整的申请材料要求,可以咨询律师处理。
3、目前来看,如果有能力重整,重整的成功受理率比清算申请的受理率高。
二、重整程序的周期是多久?
第一百零八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结,为重整期间,重整期间不超过六个月。
律师提醒:
1、这里的周期没有囊括申请的审查周期。
2、实践之中,法院的周期未必会严格按照理论周期来处理。
三、重整程序期间,个人财产和收入如何处理?
第一百零九条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确需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经债权人或者管理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四、重整计划的执行周期的限制如何?
第一百一十五条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除家庭住宅抵押贷款方案外,重整计划执行期限不超过五年,每次债务清偿间隔不超过三个月;
(二)不损害担保权人的担保权利,并对其因延期受偿的损失予以公平补偿;
(三)债务清偿顺序符合本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同类债权按比例清偿;
(四)清偿比例不低于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清偿比例;
(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债权人自愿放弃权利的,可以不受前款规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