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人什么时候可以免除未清偿债务?
(一)破产清算程序:已履行了相关义务,且无破产欺诈行为,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免责条件的,可以免除对未清偿债务的清偿责任。
(二)和解程序: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之日起十五日内,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免除其未清偿的债务。
(三)重整程序: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起十五日内,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免除其未清偿的债务。
二、债务人的哪些债务不得免除?
(一)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他人身体权或者生命权产生的损害赔偿金;
(二)基于法定身份关系产生的赡养费、抚养费和扶养费等;
(三)基于雇用关系产生的报酬请求权和预付金返还请求权;
(四)债务人知悉而未记载于债权债务清册的债务,但债权人明知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除外;
(五)恶意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损害赔偿金;
(六)债务人所欠税款;
(七)因违法或者犯罪行为所欠的罚金类款项;
(八)法律规定不得免除的其他债务。
人民法院作出免责裁定后,如果发现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实施了欺诈行为,其获得的免责裁定终生可撤销。免责裁定一经撤销,债权人即可继续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