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破233号(个4)
申请人:张瑞芳,住广东省深圳市。
申请人张瑞芳申请个人破产和解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其破产申请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以下材料:
(一)破产和解申请书、和解可行性报告、破产原因及经过说明;
(二)收入状况、社保证明、纳税记录;
(三)个人财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清册等材料,包括个人财产情况、信用报告、离婚证、离婚协议书、车辆交易合同,以及机动车登记证书等;
(四)个人债权债务清册、银行交易流水等;
(五)诚信承诺书。
申请人陈述:2016年6月在深圳市福田区新洲开名门视佳眼镜店,因为选址不当,加上经营不善,经营期间通过10张信用卡及微粒贷、借呗平台的借款来维持开销。虽然经过近两年的努力,但生意始终没有起色。因为收入不稳定,以卡养卡,造成负债越来越多,每年的循环利息和养卡手续费要接近10万元,最后扛不住于2018年4月19日关掉了眼镜店。眼镜店关门之后,想继续创业,去学习小儿推拿、月嫂、产康等一系列课程,购买力产康的一些产品,结果因合伙人中途退出,又亏损了。现在每个月的收入还不够还外债的利息,债务越滚越多。
根据申请人张瑞芳申报的情况,截至破产申请提出之日,申请人债务约108万元,申请人财产为二手丰田小汽车一辆,每月工资收入约5500-6300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瑞芳提出的个人破产申请,符合个人破产有关法规规定。依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张瑞芳的个人破产和解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曹启选
审判员 霍 雨
审判员 黄 新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晓治(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