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
(2021)粤03破230号(个1)
梁文锦申请个人破产重整一案,依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院决定对梁文锦采取限制消费行为措施,除确因生活和工作需要并经人民法院同意外,梁文锦不得有下列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或者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高铁以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二、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以及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
四、新建、扩建、装修房屋;
五、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六、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七、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八、其他非生活或者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执行,至本院解除限制梁文锦消费行为之日止。
本院同时将本决定通知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