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的哪些债务不得免除

破产和解是破产案件处理的主要程序之一,它是由债务人与全部或大多数债权人协商,就债务的减免及清偿达成协议,从而终结破产案件的一种破产程序。它的核心是破产和解协议的达成,管理人在整个和解程序中的作用是保证和解程序合法,指导和解协议内容合法规范,而不主导和解协议的制定。

一、引言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外部经营环境发生改变或者内部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出现问题,可能造成企业出现破产原因,这时企业往往债务缠身,生产经营陷入严重困境。为拯救企业,减少企业破产造成的社会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同时规定了破产企业重整与和解的相关法律条款。和解是指在没有外部投资人的情况下,债务人通过与债权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的债务金额和偿债期限给予一定的减免和延长,从而实现企业重生的目的。下面笔者就和解的必要程序和步骤发表一下粗略见解。

二、破产和解的必要程序和步骤

1、破产和解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九十五条,分别对提出和解的前提条件、提出和解的当事人和提出和解的时间做出了规定。即只有达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债务人才有申请和解的资格,在申请时间上破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同时规定债务人应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2、人民法院裁定进入和解程序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和解申请和和解协议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则裁定债务人和解,并进行公告,按公告要求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公告进入和解协议后,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利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担保权利。

3、和解协议的表决

破产和解协议经债权人讨论协商一致后,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破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和解协议的表决要由出席会议的债权人人数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代表的债权金额要超过债权总金额的三分之二方可通过。

4、破产和解协议生效和破产和解程序的终结

破产和解协议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必须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经公告后生效。和解协议生效后,和解程序终结,管理人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管理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结案报告。和解协议未获债权人会议通过或未经人民法院审查通过,则人民法院直接宣告债务人破产同时终结和解程序。

5、和解协议的履行

和解协议的履行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和解协议得到正常履行。和解协议一经生效,对全体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都具有约束力,债务人应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内容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应按协议承诺的内容减免债务人的债务或延长偿债期限。和解协议生效时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力,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力。

第二种情况,和解协议无效。债务人采取欺诈或其他违法行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故意提高虚假信息诱使他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破产和解协议无效。和解协议的无效由人民法院裁定,一经裁定无效即从协议订立时即无效,在协议执行期间债权人得到的清偿金额在同等比例的范围内的金额不予退还。

第三种情况,和解协议执行不能。破产和解协议执行不能,分为债务人不能执行和解协议和债务人不执行和解,和解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执行不能情况发生,应以和解协议执行不能由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数额计算比例,扣减已分配数额多退少补,和解协议终止后,和解协议对双方均不在有约束力,债权人协议中承诺的让步灭失,债务人在计算债权时仍以原债权为主准,分配破产财产时按原债权总和。解协议终止履行,但和解协议本身是有效的,因此对和解协议提供的担保也是有效的,应追回作为破产财产。

6、自行和解

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赋予债务人与债权人有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权利,规定在债务人的破产申请被人民法院受理后,债务人与所有债权人就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笔者认为自行和解协议可以是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一对一签署,协议的内容可以不同,债权人与债务人可以就债务减免期限、减免额度、清偿办法分别达成协议。

三、破产和解协议的制定

破产和解协议应包括的内容主要有:

(1)债务人资产状况的说明。主要说明债务人在达成和解协议前的资产状况,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等,既包括债务人原有资产也包括管理人追回的资产,必要时应出具和解协议签署日的专项审计报告,锁定和解协议签署是的资产状况。应对资产抵押情况要做出特别说明。

(2)确认的债权情况说明。和解协议签署前,债权确认工作应该完成,在和解协议里应该按债权性质分类罗列各类债权人,明晰各个确认债权人的债权性质、金额等信息。

(3)债务人的清偿债务计划。主要应说明债务人生产经营计划、用于清偿债务的资金来源,清偿期限,债务减免比例及金额等内容。对优先债权应作出特别安排,在普通债权表决前应先征得优先债权人同意。

(4)和解协议的担保情况。如果债务人为破产和解协议提供担保,则应说明具体的担保情况。

(5)和解协议的生效。应重点说明和解协议的生效日为法院和解公告日,明确管理人在和解协议生效后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管理事务,同时明确在和解协议执行中后和执行终止后债权人应享有的权利。

四、管理人在破产和解程序中应注意的问题

管理人在和解程序的实务中,笔者认为应该注意以下三点问题:

1、应充分尊重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达

和解协议的签署和履行的当事人是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因此在和解协议制定过程中管理人不应该过多干预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尊重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达,管理人不应当强加自己的意见给当事人。具体工作中由于债务人提交的和解协议可能存在格式或其他方面的问题,这时管理人应发挥专业特长帮助规范协议条款、指导债务人对和解协议进行修改。

2、应充分考虑优先债权的妥善处理办法

在普通债权人对和解协议的表决前,应先考虑优先债权人对和解协议的意见,在优先债权人对和解协议一致通过的前提下,方可提交普通债权人对和解协议进行表决,防止对优先债权人的优先债权造成损失。

3、表决不应设立不投票视为“同意”或“不同意”的规定

因和解协议的后续履行涉及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的责任履行情况,因此,在关于对和解协议的表决过程中,管理人对表决项的设立应清晰并有针对性。例如,应明确设立“同意”、“不同意”或者“弃权”项,要求表决权人必须选其一项进行投票,此处不再适用不投票即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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