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个人破产哪些财产可以豁免,豁免上限多少?

个人破产制度在实现债权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了救济,保障了债务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使债务人可以重新开始,其中豁免财产制度则是生存权和发展权在个人破产法中的具体化和法律确认,那么什么是豁免财产?豁免财产的范围又是什么呢?豁免财产的目的?深圳个人破产律师给大家梳理了申请个人破产哪些财产可以豁免,豁免上限多少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什么是豁免财产?
豁免财产,又称自由财产,是指在个人破产中为债务人保留的不受破产分配的财产。
豁免财产的目的
豁免财产制度的目的和功能在于:一是保障破产人及其所供养亲属一定时期内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能够维持破产人继续生产经营的基本手段和条件。
豁免财产的范围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三十六条
为保障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的基本生活及权利,依照本条例为其保留的财产为豁免财产。豁免财产范围如下:
(一)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学习、医疗的必需品和合理费用;
(二)因债务人职业发展需要必须保留的物品和合理费用;
(三)对债务人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
(四)没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
(五)勋章或者其他表彰荣誉的物品;
(六)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
(七)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基于公序良俗不应当用于清偿债务的其他财产。
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较大、不用于清偿债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不认定为豁免财产。
除本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外,豁免财产累计总价值不得超过二十万元。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具体分项和各分项具体价值上限标准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债务人应当自人民法院受理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豁免财产清单,并列明财产对应的价值或者金额。
第三十八条管理人应当在债务人提交财产申报和豁免财产清单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制作债务人财产报告,对其中的豁免财产清单提出意见,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债务人的豁免财产清单未获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三十九条除本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情形外,管理人应当接管债务人除豁免财产以外的全部财产。

 

个人破产能够给人重新开始的机会,所以个人破产法除了确保对债权人的公平清偿之外,应将保护“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立法的重要目标和功能,而豁免财产制度是生存权和发展权在个人破产法中的具体化和法律确认。通过豁免财产,为债务人及其被扶养人保留特定的不受债权人追索的财产,从而使债务人能够在此基础上重新开始新的工作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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