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兴裕达管发字28号

深圳市兴裕达实业公司及有关人员: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的申请,于2021年3月22日作出(2019)粤03破申3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深圳市兴裕达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2021)粤03破160号决定书,指定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为深圳市兴裕达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破产清算工作并向法院汇报。

在深圳市兴裕达实业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惠州市大亚湾卓鹏实业有限公司向管理人补充申报了债权,管理人对补充申报债权中的4454810.68元予以确认,并记入《债权表(二)》,提交债权人核查。

因深圳市兴裕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华山下落不明,管理人未能以邮寄或电子邮件送达《债权表(二)》)。管理人特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债权表(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十日内,如深圳市兴裕达实业有限公司、林华山未联系管理人并提交书面意见,或虽提出书面意见但未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视为对《债权表(二)》无异议。

特此通知

深圳市兴裕达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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