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深圳破产清算律师详细为您解答,欢迎在线咨!企业破产法第8条第3款规定:“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根据这一规定,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破产申请书。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2)财产状况说明。财产状况说明应当说明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包括企业有形资产的情况、无形资产的情况、投资情况、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等。
(3)债务清册。债务清册应当写明债权人名称或个人姓名、住址、开户银行、债权数额、发生时间以及债权人的催讨情况、担保情况等。
(4)债权清册。债权清册应当写明债务人名称、住所、开户银行、债务数额、发生时间、有无担保和催讨偿还情况等。
(5)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及其相应的年度报告。
(6)职工安置预案。职工安置预案应当列明职工的人数、性质(离退休情况),以及对职工将进行如何安置等情况。
(7)职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的情况。职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应当说明应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拖欠的工资、拖欠的社会保险及其金额等情况。职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是债权人在决策是否与债务人和解或者进行破产重整的重要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