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责任人申请破产的条件是什么?深圳破产清算律师详细为您解答!清算责任人也称管理人。企业破产申请通常是在债务人企业正常存续期间提出的,但在特殊情况下,在债务人解散后的清算过程中才发现其无法清偿债务的,债权人仍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管理人作为准债务人则有义务提出破产申请。

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3款规定:“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根据这一规定,清算责任人申请破产的条件应当为:

(1)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已经解散或者依法被撤销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清算责任人在出现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已经解散或者依法被撤销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的情况时,本身就有清算责任,可以自行组织清算,但发现债务人资不抵债的情况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2)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债务人的资产价值少于债务。

(3)清算责任人是依法负有清算责任。清算责任人发现债务人上述情况时,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即清算责任人有责任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清算责任人只能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无需得到债务人同意,即便他们可能是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也是如此。清算责任人只能对债务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不能提出破产和解申请和破产重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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