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辉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债权人: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深圳市香江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8月20日裁定受理深圳辉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耀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9月21日指定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为深圳辉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破产清算工作并向法院汇报。
管理人于2021年6月16日将《深圳辉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约定简称《分配方案》)提交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审议,所有债权人(2家)均认可《分配方案》。2021年7月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3破2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深圳辉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管理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执行《分配方案》。深圳辉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破产财产计划实施2次分配,本次系第1次分配,破产费用受偿938.22元(包括预留费用97.22元),职工债权4694.20元(全额清偿),社保债权2367.58元(全额清偿)。第2次分配需根据管理人提起的两宗清收财产诉讼结果而定,如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两宗清收财产诉讼胜诉且清收回财产,管理人将依法办理第2次(追加)分配事宜。
特此公告。
深圳辉耀投资管理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